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审计程序,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内部审计准则》以及《昆明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昆明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审计监督是指审计处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标准,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列入校
级集中采购计划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 益性进行的监督、审查和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中所规定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行为进行的审计监督。对有关招标 投标的重要事项进行审计调查或专项审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采 购项目全过程审计监督。
第四条 采购项目审计监督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 则,依法独立开展工作。
第五条 采购项目审计监督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审计人员应具有采购管理的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内部有关规定,掌握采购内部控制要求,了解学校采购现状和外部环境的变化。开展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或上级有特定要求的采购项目审计,经批准或者学校授权,审计处可委托第三方实施。
第二章 审计监督职责
第六条 审计处是学校进行采购审计的执行部门,在学校审计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采购单位、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技术服务部门及 有关人员执行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及落实采购主体责任、 职能监管责任、技术服务责任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学校的采购政策、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提出意见建 议。
(三)对采购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采购需求、采购预算、采 购方式、采购执行等方面的不足或不合理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四)对与采购项目有关的投资管理和资金运行情况进行 审计监督。
(五)内部审计人员有责任警示采购单位、采购归口管理 部门采购工作过程中的现有和潜在风险。
(六)协同纪检监察部门查处采购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 为。
(七)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采购工作中涉及保密的事项负 有保密责任。审计人员要遵守审计工作纪律,要客观公正、忠于 职守、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八)审计监督不代替采购单位、采购管理部门履行其职 责,采购单位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未经采购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并 签字盖章的,审计处不予受理。
第七条 在采购项目审计监督中,审计处承担以下职责:
(一)参加申购单位组织的单项预算 200 万元及以上采购项 目论证会,申购单位应当通知审计处到会。
(二)实施单项预算 100 万元及以上的招标文件审查,学 校采购与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学校采招办”)应 当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将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送审计处,审计处应 在收到完整资料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审计意见建议。
(三)要求采购单位、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提供与采购工作 有关的文件、资料,采购单位、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审计 部门的要求提供。
(四)对采购单位、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正在进行的违反国 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制止。
(五)向采购单位、采购归口管理部门、供应商等调查了 解与采购有关的情况。
(六)检查、确认、评价采购目标的执行情况。
(七)根据工作需要,对采购项目其他相关事项进行前置 监督。
第三章 审计监督内容
第八条 采购计划的审计监督
(一)采购计划编制依据的可靠性。审查申购单位是否严 格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对采购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 术、商务要求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比较分析,采购需求有无含 义不准、要求不明、表述不清等问题;采购计划的编制是否符合 本单位事业发展需求;采购项目所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是否明 确;是否有采购经费予以保障;是否存在重复采购,浪费资金情 况。
(二)采购计划审批程序的合规性。审查采购项目可行性 是否经过风险评估、绩效评估及遴选论证等相关程序;采购计划 是否经过本单位领导集体研究、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和学校必要的 审批程序;对于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货物、进口产品、信息 化产品(项目)和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采购,是否按规定组 织专家进行论证,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
(三)采购计划所列价格的合理性。主要审查《政府采购 项目采购需求》《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采购计划底表》 填列是否完整,价格信息收集是否广泛和有效,价格标准构成内 容是否全面,是否及时将最新市场公允价反馈学校采招办作为实 际采购时的价格控制标准,申报价格是否经过合理程序进行核定 等。
(四)采购数量的适当性。审查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对采购 项目是否做了最有效的归类;采购数量是否考虑了经济批量;是 否与需求计划和物资库存相适应。
第九条 采购预算的审计监督
(一)预算编报的合理性。主要审查采购预算申报依据, 立项评审情况,预算的细化情况,预算的正确性。
(二)预算调整的合规性。审查采购追加、调整预算的申 请文件和依据,是否存在随意调整采购项目,是否存在无预算、 超预算采购以及挤占、挪用采购资金等情况。
(三)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审查采购单位是否按批复的采 购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规定使用资金,有无项目安排不合理、编 制预算不科学,造成财政资金闲置、损失浪费、使用效益低下等 问题;预期绩效目标与实际工作内容是否相关。
第十条 采购方式选择及其实施的审计监督
(一)采购方式的选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公开招标、邀 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是否按规 定程序和权限进行,有无随意采购,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 有无规避学校采购监督的问题。
(二)是否将应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 零、分解整体项目、增加采购批次等手段规避公开招标采购或擅 自采用其他采购方式。
(三)是否严格按照已确定的采购方式和要求进行采购,有 无在执行过程中自行改变采购方式等。
(四)相关单位是否按照规定进行采购信息公开,公开内 容、时间、方式是否合理,内容是否完整,有无信息公开滞后的 情况;有无参与采购项目前期咨询服务的供应商参加该项目投标 的情况。
(五)采购文件的内容和评议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 完整,有无表达不清和不合理的问题,有无责任不清问题,有无 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供应商实行 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六)评审过程是否按照规定选取评审专家,是否进行客 观、独立和公正的评审程序,是否存在串标、围标等问题。
(七)对供应商的质疑或投诉是否及时进行调查、回复。
第十一条 采购文件完整性的审计监督 主要审查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 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 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是否 齐全并得到妥善保存。
第十二条 采购合同签订的审计监督
(一)采购合同的合法合规性
1.草签的合同文本是否提请学校采招办进行审核,合同的主 体、内容、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 定,合同的签订时间是否在法定的签约时间内。
2.采购合同的签订有无履行分级授权审批手续,是否符合学 校采购预算、采购计划的要求,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符合招投标 文件的要求,合同内容是否存在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修 改或变更。
3.采购单位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与供应商签 订补充合同,原采购合同其他条款是否变更,所有补充合同的采 购金额是否超过原采购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二)采购合同条款的完备性
1.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是否规范。
2.数量、规格、质量、性能、技术或服务要求表述是否正 确。
3.价款和酬金是否明确合理。
4.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是否明确合理。
5.风险规避方式的选择是否正确。
6.违反合同的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是否明确。
第十三条 采购合同履行的审计监督
(一)采购单位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 验收;是否按学校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
(二)采购标的物的验收是否由专业人员来进行,验收记 录、验收证明书是否齐全、完整等。重大采购项目是否委托国家 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办理验收事项,验收方成员是否在验收书上 签字。
(三)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否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合同。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变更、 中止、终止的合同,审查合同变更、中止、终止是否经过学校采 购归口管理部门审批,相关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第十四条 采购资金支付的审计监督
(一)采购资金的申请和划拨是否根据批准的年度采购预 算,科学编制用款计划,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资金支付。
(二)预付款是否符合采购合同所约定的条件。
(三)支付资金是否符合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合同 的要求。
(四)预付和结算是否由财务部门直接向供应商或服务提 供者支付,有无采购单位或采购机构违规支付的情况。
(五)结算时是否扣除了预付款,是否预留了质量保证金,合同外新增价款是否执行投标优惠率,有无提前支付、超额支付的情况。
第四章 审计监督程序
第十五条 采购项目审计监督可以采取项目管理式审计和过程参与式审计两种方式。
(一)项目管理式审计是有重点、有目的地将某采购单 位、采购环节等纳入年度审计计划,形成为特定审计项目,并实
施相应审计程序的审计模式。
(二)过程参与式审计是由审计处派出审计人员参与监督 预算 200 万元及以上项目采购的全过程或者部分重要过程,实现 采购项目日常化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式审计程序如下:
(一)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应当在年初将上级批 复的年度采购计划与预算文件报送审计处备案。 审计处综合分析研判拟采购项目的重要性、改进空间、风 险大小、采购单位内部控制情况、审计资源及相关方面的要求 后,确定重点审计项目,编制采购审计项目计划,经学校审计工 作委员会审核同意,报校长办公会审定批准后实施。
(二)审计处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 组,制定切实可行的审计实施方案,并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 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被审计单位以及与采购活动有关的单位、部门,应当配合 审计处的工作,并提供以下纸质文件和相关电子版文档资料:
1.按照审批权限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 设计方案、投资概算、采购立项审批报告、会议纪要、项目论证 报告;
2.采购经费预算及采购清单;
3.招标文件(含谈判记录)、中标通知书、经审批的采购项 目变更申请书及采购项目变更签证单;
4.正式采购合同(协议)文本;
5.采购执行情况材料,包括采购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验收报 告、结算付款清单等;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目标和审计内容,通过审查采购计划、采购预算、采购文件、合
同、验收材料、会计资料,以及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等方 式实施审计,收集审计证据,对被审计对象采购货物或服务的真 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核。
(四)审计处对采购项目相关工作的监督,应在收到采购 单位、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等单位送交完整资料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计意见建议。
(五)因需要出具审计报告或管理建议书的项目,执行 《昆明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范》(昆院办〔2017〕7 号)中的程
序要求。
第十七条 过程参与式审计程序如下:
(一)列席申购单位组织的采购项目论证会。
(二)审核招标文件。
(三)列席采购单位组织的采购合同商谈。
(四)监督合同履约的验收。
(五)其他有必要的采购过程。
(六)审计处应在参与过程中就监督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书面审计意见建议应在收到采购单位、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等单位 送交完整资料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出具。
第五章 审计结果的应用
第十八条 收到审计处送达的审计意见及建议的采购单位、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等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意见建议后 5 个工作日内,就审计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给予回复。
第十九条 审计处应当督促检查相关单位对审计意见建议的 采纳情况。
第二十条 采购项目审计监督的意见建议,应作为次年采购 项目遴选,预算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采购项目审计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审计处应及时向学校审计工作委员会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